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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 16:53:10 点击量:155 责任编辑:李洲 加入收藏

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公共租住房,有效改善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但部分地方公租房存在供求不均衡、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建设跟不上等问題,建设和管理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做好公租房有关工作,2017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2017年11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住保〔2017〕28号)。其中“建保〔2017〕111号”第一条 第二款 第三项 规定“对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其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豫建住保〔2017〕28号”第四条 第一款 规定“对于企业自建公租房,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分配、管理和盘活办法,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期间省住建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5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从推进企业建设公租房闲置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在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水平不下降、企业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有效解决企业用工住房困难和公租房闲置的矛盾,有效解决烂尾停滞项目续建的资源浪费问题等方面强调了推进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主要从应保尽保、资金统筹、盘活转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是盘活处置范围及要求。重点明确企业建设公租房盘活范围。一是明确企业建设公租包括企业自建公租房、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企业和地政府合作建设公房等。明确因企业经营停止或倒闭、破产而烂尾停建且近期无启动建设可能的项目或因建成投入使用后企业经营停止、停产导致公租房无法使用或闲置的;已建成但因城乡规划、产业市局、招商引资等方因素影、原计划保牌对象数量远远达不到预期,闲置连续2年以上空置率达70%以上且今后一段时期仍滞租的项目,可申请对项目进行处置退出。二是明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企业经营及用工环境变化等原因而需求不足的项目。可申请将需求不足部分更改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用房;也可盘活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还可在当地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第四部分是盘活处置流程。一是提出申请。根据企业或企业管理部门的申请,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公租房盘活处置方案,报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是批准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上报的盘活处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三是上报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盘活处置,建立盘活处置工作台账,完成盘活处置工后,其实施情况和工作台账应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企业建设公租房盘活处置的主体责任,搞好统筹协调,充分结合项目实际,按照盘活原则,抓实抓好。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发改、财政、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建设公租房盘活处置政策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