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07]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公房、土地和空间广告管理,确保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公房出租清查小组已于2007年7月10日起对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土地和空间广告的出租、出借情况展开全面清查。截至目前,自查清查和实地核查阶段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开展收缴及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通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各党政群团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或预算外资金供给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
二、此次收缴清理工作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房出租清查小组负责,收缴工作将于10月中旬逐步展开。
三、出租和出借公房、土地及空间广告收益收缴工作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收缴工作,如实提供有关合同、资料。不得欺报、瞒报出租、出借收入;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提前收取租金;不得阻挠、抵触收缴工作。否则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