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通知管理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或预算外资金供给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
二、市直各单位公房出租的管理工作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管局)负责。事管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公房的出租、出租收入的征收和上缴财政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事管局要建立市直各单位公房出租情况动态数据库。
三、有公房出租的市直各单位必须在2004年3月底前到事管局办理移交公房出租管理及有关缴款手续。合同未到期的,由事管局按原合同条款继续执行。合同到期需继续对外出租的,一律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竞价承租。凡不向事管局办理移交公房出租管理及有关缴款手续或擅自出租公房的市直各单位,一经查出,按“小金库”处理,全额没收,上缴市国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公房出租收入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租金后的余额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事管局定期到市财政局领取“新乡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现金缴款单”或“新乡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转帐缴款书”(以下简称收费现金缴款单、收费转帐缴款书)。
五、公房出租收入实行收缴分离、银行代收。每月15日前,事管局应填制“收费现金缴款单”或“收费转帐缴款书”,由缴款人到指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缴纳公房出租收入。代理银行将票据第一联、第五联盖章后退给缴款人,缴款人将第五联报送至事管局,由事管局向缴款人开具正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公房出租收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事管局向市财政提供全市汇总的公房出租收入月报表。
收款单位名称:新乡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广发行新支营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帐号:6016516002458
二OO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