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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

发布日期:2021/2/24 11:57:19 点击量:286 责任编辑:李洲 加入收藏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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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际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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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各种国际场合、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尊重对方文化习俗,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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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七)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见义勇为  乐于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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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见义勇为,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倡导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文化传播  科学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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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请大家注意,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依法追责  正确履职

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威胁、推搡劝阻人或者投诉举报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