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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楼车辆出入与停放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4/9/15 9:38:29 点击量:1624 责任编辑:事管局 加入收藏
    
为规范和加强车辆出入与停放管理,确保综合办公楼车辆有序停放,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新乡市行政办公楼汽车通行证”的汽车方可进入停放;行政办公楼内部工作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可以进入办公楼地下停车场停放。
二、汽车通行证应置于车前挡风玻璃左下侧。门卫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通行制度。
三、外来办事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临时停车场。
四、机动车进出大门应减速慢行,非机动车进出大门应下车推行。
五、机动车辆在办公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
六、禁止在办公区鸣笛,不准在办公区任何场所试车、练车、逆行、洗车。
七、不准碾压绿地、草坪、损坏路标及各类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八、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火)药和其它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办公区。
九、不准在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和办公楼内停放车辆。
十、机关公务用车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汽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按指示方向停放。
十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自觉停放在地下自行车库和地上自行车车场,整齐有序地分类停放,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车主离开车辆,必须关好门窗、上好锁,带离贵重钱物。
十三、对长期违规停放的车辆管理科将协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清理,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按无主车处理;认领车辆一律凭车辆行驶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十四、车辆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整齐、紧凑,加强巡查,发现乱停车现象予以制止或处理,发现车辆漏油、堵车等情况应立即处理。
十五、机关下班后,未经管理科同意,非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各类车辆一律不准在综合办公楼内停放过夜;对内部借用外单位的汽车,借用部门应及时到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停放。
十六、车辆发生损坏、擦划及车内物品丢失,管理中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不负责修理或赔偿。
十七、地下停车场凭专用停车标志停车,严禁压线停车,长期停车。